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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金壁: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句续论

古小说研究 古代小说网 2022-06-11



前  言

笔者曾于《中国语文》(2000.3)发表《读史札记两则·关于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句》。不料数年之后,泉州师院友人驰电惊告,谓其参加一语言学术会议,闻江苏师大杨亦鸣先生于会上直斥鄙文为“垃圾文章”。

富金壁《读史札记两则》

惶惑之余,笔者赶紧搜罗信息,方知杨先生已有相关文字:《关于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及其它》(《语言研究》1988.2),而笔者孤陋寡闻,未尝寓目;又与其主张相左,遂冒犯虎威。故杨先生严厉批评之,亦在情理之中。

然细究其文,却觉所论鲜有可取而萧稂实多,于是脑中自然浮现杨先生抛给鄙文之四字评语(鄙人头脑中原无此概念,故颇有新鲜感),而以为此评语于其文,正如“请君入瓮”,而实至名归。而因其批评言论未见诸公开文字,故答辩无由。未几,即见其正式批评文章《再谈〈左传〉贰于×》(《中国语文》2005.4)。

不知是出于宽宏大度,还是顾及《中国语文》编辑先生之面皮,《再谈》一文于鄙文未冠以“垃圾”字样。然其欣然自喜、创为新理论之意气,溢于纸面,而文字、观点比其《关于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及其它》(《语言研究》1988.2),实无大进步,而多有可商。

笔者遂写答辩文章,投于《中国语文》,期于同一阵地,校其是非。不料如石沉大海,音耗全无。

想来或许《中国语文》编辑先生以为鄙文水平不够;或许以为若刊登鄙文,争端一开,难以收场;不如一来一往,尚为公平:抑而寝之,亦息事宁人之一策也。不知论亦犹积薪,后来居上,半途而废,则易以非为是、误黑为白;有批评而无反批评,可能压抑正确意见而助长谬说。此非关个人意气而事涉学术,于是笔者决意刊发此文。

几经周折,笔者之答辩文章《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句续论》终于得在《北方论丛》2008年第3 期刊出。但《北方论丛》之威望与影响力,毕竟与《中国语文》不可同日而语,笔者之答辩又姗姗来迟,恐读者十之九未及见,而以杨文为有理,以富某为知难而退。

杨亦鸣《再谈〈左传〉贰于×》

从杨先生那一边看来,亦恐对鄙人之答辩文章未暇寓目,而误以为彼于《中国语文》之役一战而胜,早已奏凯收兵矣。则不知己过,于杨先生亦有不利焉。

今笔者借将此答辩文章《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句续论》收入论文集之机会,旧事重提,实欲关注此问题者审察事理,明辨是非,而非敢复修夙怨也。(摘自笔者论文集《训诂续笔》序,此集尚未出版)

拙文《读史札记两则·关于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句》(《中国语文》2000.3),是笔者翻阅《中国语文》(1984.5)时,偶见秦礼军先生文《〈左传〉贰于×解》,见其将《左传·僖公三十年》“晋侯、秦伯围郑,以其无礼于晋,且贰于楚也”之“贰”讲成“助”,觉有未当,便利用笔者参编的《十三经新索引》,将《左传》中的“贰于×”句全部找出,略加分析而写成。

《十三经新索引》

其时并未注意秦文前后诸家关于“贰于×”的文章。这当然不利于对论题的深入、全面研究,也易引起误解。这是值得笔者反省并引为鉴戒的。

今既拜读了杨亦鸣先生文《再谈〈左传〉贰于×》(《中国语文》2005.4)及诸家讨论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之文,感到对此问题,非可轻易定论,而大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。


一、宋玉珂、杨伯峻、何乐士、黄金贵四先生文


宋文《“贰”字解》(《语文教学与研究》1983.6),是最早把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句分为语意不同的两类而进行对比研究的文章。

他指出,“‘贰于某’这一句式,既可解作归服于某,也可解作背叛于某”;“‘二心于某’可有相反的两种含义:(一)心变向某,即归服,归向某;(二)对某变了心,即背叛、背离某。这两种意义是互相对立统一的”。

宋文通过“贰”在《左传》中与“叛”互用、与“服”对文、与“携” 连用,以证“贰”有“背叛、背离”义之论,尤其精彩:

楚君讨郑,怒其贰而哀其卑。叛而伐之,服而舍之,德刑成矣。(宣公十二年)


柔服而伐贰,德之次也。(成公九年)

宋文又引《国语·晋语九》“中行穆子帅师伐狄围鼓,鼓人或请以城叛,穆子不受”与下文“是我以鼓教吾边鄙贰也”对比;又引《左传·昭公十五年》中行穆子说,应教民“有死命而无二心”,以与《国语》“教吾边鄙贰也”与“命西鄙北鄙贰于己”(隐公元年)相印证,谓“贰也”是背叛义,“贰于己”是归服义,是—事之两面。皆极精当。

《国语集解》

宋文把上述词义现象视为“反训”,依鄙见,并无不可。因为这确属—事之两面,为词义合理引申之结果。

但他说“贰”,“其本义是‘二心’,再引申为归服,为背叛”,则似乎既误解了“贰”的本义,又颠倒了词义引申顺序。

“贰”当由本义“副”引申为“匹敌,比并”,再引申为“有二心,背叛”,再引申为“背叛而归服于×”。

杨伯峻先生《句型同而意义异例证》(《中国语文》1985.1)分析了《左传》中“贰于×”和“归于×”两种句型,其对比研究更具启发性而相得益彰。他认为“贰于×”有两种具体含义:一是“分心于×”,一是“对×怀有二心”,但“贰”总的意思都是“有二心”;这种字同、句型同而含义有别的句子,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上下文的情况来推定,不必对其中的某一词语加以不同的解释。

《杨伯峻治学论稿》

其看法之可商者,一、既然“‘贰’总的意思都是‘有二心’”,为什么“贰于×”又“有两种具体含义”呢?

二、“贰”并不等于“分心”:“分心”义为“注意力分散,不集中”,《隐三年》“王贰于虢”、《僖二十三年》“楚成得臣帅师伐陈,讨其贰于宋也”等句并不能理解为“分心于×”。

三、在不同上下文中,同一结构形式中同一个词或用本义、或用引申义,或用近引申义、或用远引申义,这是正常的,“贰于×”句亦如此。“贰”或为有二心,或为离,或为叛,古人自然一听便晓,心领神会;今人亦可考究而明白——正不必归咎于“古人行文不如今人逻辑谨严”云云。

何乐士先生文《从“贰于 X”谈于的双向性》(《字词天地》1985.7。后改名为《〈左传〉的“贰于X”句式》,收入论文集《〈左传〉虚词研究》)认为,“贰”作“二心”解,“贰于X”可以有两种解释,—是“(有)二心向X”(或“叛向X”),一是“对X怀有二心”(或“叛离X”)。这是因为介词“于”可以根据不同的上下文表示互相对立的方向。

但何先生在批评将“贰于楚”中的“贰”解为“助”的意见时,认为“‘贰X’和‘贰于X’在形式和意义上都是有区别的”,则未考虑到作“叛,离”解的“贰”也能构成“贰X”句式,与“贰于×”A类句意同(见下文)。

黄金贵先生《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解诂》(《语言研究》1986.1)批评了“两属、有二心、反训、伪装、助义”五种说法,谓“贰于×”除《成公九年》“为归汶阳之田故,诸侯贰于晋”为“对晋国背叛之意”外,皆“亲从、亲向于某”之意。     

除对“反训、有二心”两说批评略为苛刻之外,黄先生的意见还是公允的。窃以为“贰于×”有意义截然相反的两种解释,是词义合理引申的结果,谓为“反训”,未始不可;而以“有二心”或“二心”释贰,非始于清人洪亮吉《左传诂》,乃是《左传》及杜注、《国语》及其它典籍所反映的事实。

清光绪壬辰年宝善堂刻红印本《春秋左传》

至于“贰于×”之贰,一例“诸侯贰于晋”,释为“有二心”,亦未始不可。“有二心”即有背离、背逆之心;背逆之心见于言行,即可说是背叛。“贰于×”之它例,黄先生释为“亲从、亲向于某”,也即“叛离某方而亲从、归依于另一方”。否则,如何解释“贰”的“亲从、亲向”义的来源呢?

黄文还注意到,《左传》有“叛于×”两例,其句型、语意与“贰于×”(B类句)完全一样:《昭二十二》:“(鼓)又叛于鲜虞。”笔者按,杜注:“叛晋属鲜虞”。《哀十五》:“成叛于齐”。笔者按,下文为:“武伯伐成,不克,遂城输。” 杜注:“以偪成。”

笔者以为,此“叛”强调“叛离而归顺”,其叛归之目标、对象,借助介词“于”表示,正可证“贰于×”另有一种“携贰而依附(他人),叛离而归依(另一方)”的意义。“贰于×”B类句中“贰”不过是“贰于×”A类句中“贰”的一个语义变体而已。

《春秋左传词典》

黄先生文最有可商者,在于他释“贰于己”为“贰(庄公)为自己”,释“贰于楚”为郑“贰(晋)为楚”。且释“于”为“为”,到底是表原因的“因为”,还是表目的的“为了”呢?其实,既然“贰”与“叛”同义,叛必有所归,“叛于×”即借助表动作对象之介词“于”引出所叛归之对象,“贰于×”B类句不过亦如此,不必求之过深。

综上,诸先生看法可谓大同而小异。大同者,皆以为“贰于×”句有两种相成相反之语义:一为对某有二心或叛离某(笔者谓之A类句),一是(有二心而)叛向、归依于某(笔者谓之B类句)。这种观点可以说明古代典籍中“贰于×”句,也符合历代多数训诂家的看法。


二、杨亦鸣先生文

杨先生文《关于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及其它》(《语言研究》1988.2)、《再谈〈左传〉贰于×》,有当肯定者二:

(一)其个别看法可取。如读《昭公十三年》例为“晋政多门,贰,偷之不瑕,何瑕讨”,而没有按传统读法断为“贰偷之不暇”。

(二)发现了《资治通鉴·梁纪·武帝中大通五年》、《隋纪·恭帝义宁元年》“贰于×”各一例:

舍人元士弼又言欢受诏不敬。帝由是不悦……帝既贰于欢,冀干为己用。


渊恐宋老生不出,李建成、李世民曰:“……脱其固守,则诬以贰于我。彼恐为左右所奏,安敢不出?”

上海图书馆藏元刻本胡注《资治通鉴》

前者为A类句,后者为B类句。笔者注意到,《北齐书·神武帝纪上》、《高干列传》亦有与《资治通鉴·梁纪·武帝中大通五年》事相关之文字:

武帝将贰于高祖,望干以为用。(A类句)


舍人元士弼又言神武受敕大不敬,故魏帝心贰于贺跋岳。(B类句)

笔者粗计,历代典籍中,“贰于×”句不啻数百,而以A类句为多。兹各举一例(前A类句,后B类句):

《晋书·宣帝纪》:“兖州刺史令狐愚、太尉王凌贰于帝,谋立楚王彪。”


《周书·杨荐列传》:“文帝遣仆射赵善使蠕蠕,更请婚。善至夏州,闻蠕蠕贰于东魏,欲执使者。善惧,乃还。”

《晋书》

但杨文的语料分析多有可疑,其论证推理乃至其基本结论亦多有可商。

首先,杨先生虽对《左传》“贰”字用例做了“穷尽式”分析,以作为《再谈〈左传〉贰于×》等文的立论依据,但其词性、词义分析甚多疏误(杨文谓《左传》中有102个“贰”字。

据拙编《十三经新索引》,实有103个,杨文所计夺《襄公四年》“否则携贰”句。又,杨文列《襄二十九年》“远而携贰”例,原文为“远而不携”,故杜预注:“携,贰”。而杨文衍出之此“贰”字,他又未列入统计数)。今略举数端。

杨先生说“贰”的本义是“助、佐”,引《说文》六下“贰,副益也”为证。此系误解。

段玉裁校文为:“当云副也,益也。形声包会意。《周礼》注,副,贰也。”“贰”的本义为“居次要地位的,副”(即“副职”、“副本”之“副”)。

如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:“乃施法于官府,而建其正,立其贰。”贰即副手,副职。郑玄注:“正谓冢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马、司寇、司空也,贰谓小宰、小司徒、小宗伯、小司马、小司寇、小司空也。”

《国语·鲁语下》:“大夫有贰车,备承事也。”韦昭注:“贰,副也。”“助、佐”则是“副”义的引申义。

很难理解,杨先生如何据《说文》“贰,副益也”,就断定“‘贰’的本义是‘助、佐’”。而对“贰”的词义系统的误解,有可能不利于其正确认识“贰于×”句。

《春秋左传注》

杨先生在《关于〈左传〉“贰于×”及其它》中把《左传》中“贰”的用法分成四项:一、专名,二、辅佐、协助,三、同“二”,四、不专一。这分法是否合适,姑不论。但他既不知“贰”的本义为“副”,则此义在《左传》中之用例,他皆误释为它义。

例如,杨先生所谓《左传》中“贰”的“专名”6例,除“楚屈瑕将盟贰、轸”句(桓十一)中“贰”为国名外,“贰宗、贰车、贰广”等5例中之“贰”皆为本义——“副”。今详析之。

《左传·桓公二年》:“大夫有贰宗。”杜预注:“适子为小宗,次子为贰宗,以相辅贰。”杜预是以“辅贰”说明“贰宗”对“小宗”的作用,不是在释“贰宗”之“贰”。

《襄公十四年》“大夫有贰宗”杜预注:“贰宗,宗子之副贰者。”这才是以本义“副贰”释“贰宗”之“贰”。

“贰车、贰广”皆是诸侯副车,“贰”为“副”义自不待言。附带言之,讨论“贰”的义项,不宜把由词素“贰”组成的复合词“贰宗、贰车、贰广”用例作为“贰”的“专名”用例。

清永怀堂刻本《春秋左传》

又如,在“辅佐,协助”义下,杨先生列《哀公七年》“且鲁赋八百乘,君之贰也”句,并注:“杜注:‘贰,敌也。’杨伯峻先生《春秋左传注》:‘贰即陪贰,副贰之贰。吴军力大于八百乘,故鲁地仅足以为吴之佐助,为佐助者未必忠。’今暂从杨说。”

依鄙见,杜预注“贰,敌也”是,即“匹敌、对手”,为从“贰”的本义“居次要地位的,副”生发出的引申义。时鲁以霸主之吴地处遥远,背盟伐邾;邾臣茅夷鸿赴吴求救,说吴以利害:

鲁弱晋而远吴,凭恃其众,而背君之盟,辟君之执事,以陵我小国。邾非敢自爱也,惧君威之不立。君威之不立,小国之忧也。若夏盟于鄫衍,秋而背之,成求而不违,四方诸侯,其何以事君?且鲁赋八百乘,君之贰也;邾赋六百乘,君之私也。以私奉贰,唯君图之!

极尽挑拨之能事,最后说:“况且鲁国有兵车八百乘,它可是您的对手;邾国有兵车六百乘,它却是您的私属。(坐视鲁灭邾而不救,)把私属送给对手,希望您好好考虑!”这才打动了吴君,决定伐鲁救邾。

《汉语大字典·贝部》“贰”条“匹敌,比并”义项,正用此例句。杨先生误以“君之贰也”之“贰”为“辅佐,协助”义,是沿杨伯峻先生说,姑不论;而将与此“贰”同义的“以私奉贰”句列于“不专一”义项下,则说不过去了。

《汉语大字典》

又如,杨先生所列“同‘二’”义项之例句为:

[基数用法] 未有贰心(宣十二)/诸侯皆有贰志(又十七)/无有贰心(成八)/绛无贰志(襄三)/敢有贰心乎(又二十六)/皆有贰心(昭十三)     [序数用法] 其卜贰/(僖十五)/子身之贰也(文十六)/今吾子无贰(昭三十)

依鄙见,凡杨文所谓“基数用法”的“贰”,皆为“不忠诚,背叛”义;凡杨文所谓“序数用法”的“贰”,皆为其本义“副”。前者似不待言,后者三例,详引原文如次:

晋侯使郄乞告瑕吕饴甥,且召之。子金教之曰:“朝国人而以君命赏,且告之曰:‘孤虽归,辱社稷矣。其卜贰圉也。’”(僖公十五年)


初,司城荡卒。公孙寿辞司城,请使意诸为之。既而告人曰:“君无道,吾官近,惧及焉。弃官则族无所庇。子,身之贰也。姑纾死焉。”(文公十六年)


夏六月,晋顷公卒,秋八月葬。郑游吉吊,且送葬。献子使士景伯诘之曰:“悼公之丧,子西吊,子蟜送葬。今吾子无贰,何故?(昭公三十年)

《春秋左传旧注疏证》

第一例,“贰”即贰君,谓太子。太子为国君之储贰,又称储副:“贰圉”即太子圉。

第二例,杜预注:“意诸,寿之子。”公孙寿为免祸,使子代己为司城,有祸则子可代己当之,因子为己之副贰。可灵活译为“化身、替身”(沈玉成译为“代表”, 杨伯峻注为“儿子是本人之副贰”)。

第三例,《左传杜林合注》谓:“贰,副也。吾子谓子大叔。吊丧,其使无有副贰。”“贰”显然为“副手、副职”。

词义分析为训诂类文章立论之基础。未能准确分析《左传》“贰”的词义,当然也会影响杨先生对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语义之正确理解。

其次,杨先生之论证略嫌武断。如他一再强调,他“证明了‘贰于×’之‘贰’是不及物动词,不能构成‘贰×’格式”,并用以批驳黄金贵先生文。而他所提到的宋玉珂先生文,即举有义为“背叛、背离某”的“贰某”句例:

道不过三代,法不贰后王。道过三代,谓之荡,法贰后王,谓之不雅。(荀子·王制)

笔者按,此类句尚多,聊举数例:

《礼记·坊记》:“以此坊民,民犹忘其亲而贰其君。”

《春秋经·襄公十六年》“齐侯伐我北鄙”杜预注:“齐贰晋故。”

《后汉书·隗嚣列传》:“虽怀介然之节,欲絜去就之分,诚终不背其本贰其志也。”

《晋书·东海王越列传》:“疑朝臣贰已,乃诬帝舅王延等为乱。”

明万历刊本《春秋左传详节句解》

而杨先生《再谈〈左传〉贰于×》文即以“这再一次证明了‘说有易,说无难’这句名言”结尾,说明真正理解“这句名言”亦难。轻易否定表叛离某的“贰×”格式之存在,也不能不影响杨先生正确理解“贰于×”之“贰”的性质及词义。

再次,杨先生论述有混乱处。他虽说“贰”是壹的反面,壹是“嫥壹也”,但他总是以“不一致”释“贰”,似乎“不专一”就是“不一致”。

窃以为,“不专一”强调的是“有异心、不忠诚,有叛逆之心”,而“不一致”则是强调“不同”(不一定相反),两者差别很大。二者的语词搭配关系亦不同。如人常说言行、步调、意见等“不一致”,绝不说言行、步调、意见等“不专一”。

杨先生却等而同之,说“任何一例‘贰于×’的语义都不是简单地‘对×不专一’,而是‘对×与原来不一致’”。这实际上是偷换概念:以“不一致”代替了“不专一”。这当然也影响杨先生得出合理的结论。

例如《襄公二十四年》:“夫诸侯之贿,聚于公室,则诸侯贰。若吾子赖之,则晋国贰。诸侯贰则晋国坏,晋国贰则子之家坏。”杜注:“贰,离也。”(杨文《左传“贰于×”及其它》引此句,两“晋”字误作“吾”,一“贰”字误作“坏”)

清光绪刊本《钦定春秋左传读本》

杨先生谓:

杜注为“离”,亦是“不壹”的一种灵活译法。沈玉成《左传译文》把这一段译为:“诸侯的财货聚集在国君家里,内部就不一致。如果您把这个作为利益,晋国的内部就不一致。诸侯的内部不一致,晋国就受到损害;晋国的内部不一致,您的家就受到损害。”更合原意。

依鄙见,沈译可商。“不一致”情况所在多有:少数人意见、看法与多数人有别,亦可谓“不一致”。何以如此可怕,导致“晋国坏、子之家坏”?杜注为“离”,才是正确的。此“离”即“离心离德、众叛亲离”之“离”,与“叛”义近。子产语意为:“诸侯的财货聚集在晋国国君那里,诸侯就会叛离晋国;如果您据为私有,晋国人就会叛离您。诸侯叛离,晋国就会垮台;晋国人叛离,您家就会垮台。”

又如 《昭公十三年》:“晋政多门,贰,偷之不暇,何暇讨?”杨先生又以“不能一致”释“贰”。杜预注:“贰,不壹。” 其实杜所谓“不壹”乃“不壹心”,仍是“离心离德”之义,绝非“不一致”。唯政出多门,离心离德,不能勠力壹心,故“偷之不暇”,更无暇讨伐他国。

杨先生说,他给“贰于×”句中的“贰”下的定义“与原来不一致”是一个“圆”的训诂,放在全部“贰于×”句中都能讲得通,事实上并非如此。

《汉语大词典》

如“诸侯贰于晋”,杨谓即“诸侯对晋的态度与原来不一致”。“不一致”可以有程度不同之分,由衷心敬仰变为被动服从,也是前后不一致,却不能说是“贰于晋”。

“有二心于戎”即“内心对戎与原来不一样,意思是他心里向着楚国”(笔者按,后句意不知所谓),也讲不通:原来对戎很仇恨,现在稍有缓和,不那么仇恨了,但仍然不喜欢——这也是不一致,但绝非“有二心于戎”。如对“贰于×”中之“贰”这样理解、“贯通”下去,是全然背离《左传》文义的。

又次,杨先生在批评他人对“贰于×”之“贰”当作具体分析的主张时,屡次强调“词义的同一性”、“词义解释的同一性”,“‘贰于×’之‘贰’的词义是一贯的”。

当然,同类用例中,对同一词之释义不能忽此忽彼,随文释义亦不应远离其核心意义。但是,不能据此否认古汉语中的一词多义现象,不同的语言环境导致的同一词词义的差别。

试看《汉语大字典·贝部》“贰”条所列诸多义项:副、居次要地位的;辅佐,作助手;益,增加;数词,“二”的大写;再,重复;匹敌,比并;怀疑,不信任;不专一,有异心;离,离异;违背,背叛……等等,不少都在《左传》“贰”的用法中有所体现。

《左传集评》

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句,“贰”的词义亦有所不同。《大字典》的释义基本上是合理的、正确的,比较全面、准确地反映了“贰”的词义系统。其所列每一义项,都可以概括“贰”的一种意义、用法,涵盖相当多的例句。其它字头的释义类皆如此。当然不能说《大字典》也破坏了“词义的同一性”。

杨先生把《左传》中“贰”的用法分成四项,除上文我们所说的不确之处外,第四项“不专一”(杨先生理解为“不一致”),也显得过于概括,不足以涵盖其所列例句。

我们以为,还是《汉语大字典·贝部》“贰”条所列义项更为翔实、精密而适用。黄侃先生说“小学之训诂贵圆,经学之训诂贵专”,绝非是此非彼,而是强调各自之特点及重要性。

我们分析 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句之语义,正是在进行“贵专”之“经学之训诂”,不必要求对“贰”“有一个确诂”,否则就是“割裂了词义的同一性”。《汉语大字典》之释义姑不论,《经籍纂诂》、《故训汇纂》所列,不也都是“经学之训诂”吗?

杨先生说:

《左传》全部“贰与×”之“贰”就属于“不壹”的动词用法……但是,《左传》使用“贰于×”结构的句子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明显呈两种相反的语义…… “贰于×”结构在任何语境中其意义都是单一的,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所呈现出的两种相反语义,是语境(包括上下文、信息交流情景和其它相应的知识)提供的,由于“贰与×”表示“对×与原来不一致”,当语境提供的信息表明“贰”的主语原来与×无某种关系时,“贰与×”则表示改为对×有某种关系。

比如《左传·隐公元年》:“大叔命西鄙、北鄙贰于己。”语境意义表明作为兼语的“西鄙、北鄙”原属郑庄公,与“己”无关,“贰于己”即“对己与原来不一致”,自然是使西鄙、北鄙属自己。

相反,当语境提供的信息表明“贰”的主语原来与×有某种关系时,“贰与×”则改为对×无某种关系。

如《左传·成公九年》:“为归汶阳之田故,诸侯贰于晋”。语境意义表明主语“诸侯”与晋国是盟国,原来与晋一心,“贰于晋”则是改变原来的情况,对晋不一心。

《阮刻春秋左传注疏》

除以“不一致”偷换“不专一、不一心”的毛病以外,杨先生此段尚有其它可商之处:

(一)既说“‘贰于×’结构在任何语境中其意义都是单一的”,又说它“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所呈现出的两种相反语义”“是客观存在的”,似有自相矛盾之嫌。因“任何语境”与“不同的上下文”,在我们看来是一回事。

(二)杨先生判定“在任何语境中其意义都是单一的”的“贰于×”结构“在不同的上下文中”到底“呈现出”哪“两种相反语义”的方法,如上所述,须据“语境提供的信息”,确定“贰”的主语原来与×无或有某种关系,“‘贰与×’则改为对×有或无某种关系”,颇烦复费解。

以《左传·隐公元年》“大叔命西鄙、北鄙贰于己”为例,在确认“‘贰与×’表示‘对×与原来不一致’”的大前提下,还要经过三个步骤:

1.明确小前提“语境意义表明作为兼语的‘西鄙、北鄙’原属郑庄公,与‘己’无关”;

2.推论“‘贰于己’即‘对己与原来不一致’”;

3.得出结论:“大叔命西鄙、北鄙贰于己”,“自然是使西鄙、北鄙属自己。”

要判定哪种“相反语义”,也先须认定“‘贰’的主语原来与×有某种关系”,再据“‘贰于己’即‘对己与原来不一致’”,再断定“‘贰与×’则改为对×无某种关系”。

杨先生这种判定“贰于×”结构语义的方法,理论上是否立得住,姑不论。是否略嫌迂曲繁琐呢?且“贰于×”语义明明是表示“叛逆”或“归属”,现在变成了“有无某种关系”,亦不甚合文义。

(三)杨先生分析“贰于×”结构,应用了“义场”理论。他“发现‘与原来相比’这个义场是固定在‘贰于×’结构里的”。他还说:

其实,这个“与原来(包括原来的意思、看法、举动等)相比”的义场,古人早就看出来了,只是当时还没有这个名称,无法说明罢了。

如《左传·庄公十四年》“厉公入,遂杀傅瑕,使谓原繁曰:傅瑕贰……”杜注:“言有二心于己”。

《春秋左传诂》

而《左传·襄公五年》“王使王叔陈生愬戎于晋,晋人执之。士鲂如京师,言王叔之贰于戎也”。杜注:“王叔反,有二心于戎,失秦使之义(笔者按,“王叔反有二心于戎”似当作一读,“秦”当作“奉”),故晋执之”……而这相反的语义,杜预却用同样的格式来作注:“有二心于×”。意思是对×改变原来一心(遵从或仇恨)的情况,这说明杜预对“贰”字与“原来相比”的义场还是体会出来了,否则他也会对这两个用例提出疑问或者改换句式来作注。

一千七百多年前的古人与今人“心有灵犀”,“所见略同”,这可能性不是没有。但尚有另一种可能性,即杜预根本没“体会出来”“贰于×”有“‘与原来相比’的义场”,亦殊不料后人会对在他看来并不复杂的语句提出“义场”理论,并断定他如未“体会出”此“义场”理论,就一定会“提出疑问或者改换句式来作注”。

他可能只知道《左传》中“贰于×”有两种相反语义,“有二心于×”与“贰于×”意义、用法完全相同;“贰于×”中的“贰”即“有二心”。所以他常用“有二心”释“贰”,又常用“有二心于×” 释“贰于×”,这也是情理中事。

《春秋左传补疏  春秋左氏传补注》

而杨先生却谓“杜预对……义场还是体会出来了”,这有一厢情愿、强人从己之嫌。杜预虽不懂现代学者那些语言理论、术语;但他谙熟经籍,又去古未远,有极强的上古汉语语感,且学风朴实,注书简洁明快,决不会对他了然于胸的语言现象“提出疑问或者改换句式来作注”,或作佶屈迂回之曲解。

杜预在经学、传统语言学上的崇高地位,为历代学者所公认;无须后人无端赞誉他“看出来了”什么后人发现的新理论而只是苦于“无法说明”,以在其头上加上新的光环。窃以为,学术界中此风断不可长:如果轻易把未必高明之个人观点强加于古人,而古人即泉下有知,亦百口莫辩,那就难免既厚诬古人,又贻误来者了。

窃以为,用简单的词义引申原理、语义变体的观点,加以对介词“于”不同语法意义的分析即可解决的《左传》“贰于×”句语义问题,不必求之过深。滥用新的语言理论,反易弄巧成拙。刘勰《文心雕龙·情采》“固知翠纶桂饵,反所以失鱼”之譬,对现代的语言研究者,恐亦颇有警示意义。

又及:杨先生谓“富文又认为《左传》‘贰于×’有A、B两类句子,‘有二心’释义适合A类句’”,并非鄙意,拙文中也并无“‘有二心’释义适合A类句”之文。

相反,拙文以为:“‘有二心’也有与‘贰于×’中的‘贰’类似的用法,即‘有二心于×’句也分A、B两类。”今按,“有二心”亦可说“怀二心”:《元史·王玉列传》:“仙遣人赍诰命诱玉妻,妻拒曰:‘妾岂可使夫怀二心于国家耶!’”(A类句)宋范处义《诗补传·国风·齐》:“是以文姜既归为鲁之夫人,又得以怀二心于齐也。”(B类句)

《春秋左传集解》

拙文结尾谓只发现一例“携贰于×”A类句,即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二年》:“楚人犹竞,而申礼于敝邑;敝邑欲从执事,而惧为大尤,曰‘晋其谓我不共有礼’,是以不敢携贰于楚。”

今补充其B类句一例:清汪森《粤西文载·张任·十寨捷音叙功疏》:“振旅完归,遍听欢呼于士女;沿村抚辑,庶消携贰于凶顽。”则“贰于×、有(怀)二心于×、携贰于×”皆有A、B两类句,可谓为一种有趣之语言现象,亦可证“贰于×”之“贰”即“有(怀)二心”或“携贰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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